《河南省农用航空器购置补贴试点方案》
为加快推进高效植保机械化,增强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能力,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5]6号)精神,我省选择农用航空器作为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产品。为做好试点工作,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突破农作物植保技术制约,保障农业规模化经营推进为主要任务,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购买和使用农用航空器的积极性,重点支持高标准粮田建设提升县和有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物质装备水平。通过试点工作,提升病虫害统防统治机械化水平,减轻病虫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确保粮食品质,促进农用航空器技术熟化,加快高效植保机械化发展。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组织,重点补贴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
三、补贴机具和标准
(一)补贴机具。综合考虑当前市场销售主导机型和技术成熟度,为推动农机化科技创新,补贴机具原则上以经过河南省农机鉴定站进行选型鉴定的产品为重点。补贴机具数量按照积极试点试验、稳妥稳步推进原则,实行总量控制,由各地根据下达的累加补贴资金额度统筹安排。
(二)补贴标准。综合考虑购机对象支付能力和当前市场相对成熟机型等因素,对载药量10公斤和10公斤(含10公斤)以上不同机型,实行省级财政资金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见附表3。
四、保障措施
(一)农用航空器生产企业采取直销方式直接配送机具,实现供需对接。
(二)农用航空器生产企业负责直接培训操作人员。
(三)农用航空器生产企业负责按承诺内容购买保险。
(四)由省农机推广站负责组织有关市县推广站选点进行跟踪考核。
五、实施要求
(一)补贴指标下达。根据省农机局提供的各地预测需求量,省级财政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先将补贴资金下达各地,并根据实际申购量进行结算。
(二)按时衔接操作。农用航空器补贴政策要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紧密结合,必须按规定完成农机购置补贴程序,严格办理登记核实手续。省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要优先满足补贴对象对农用航空器的购置需求。
(三)补贴机具登记、核实。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根据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结果,认真审核补贴档案材料,对已经获省级补贴的对象进行登记,填写《XX年农用航空器登记核实表》(附表1)。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要组织对登记的农用航空器进行逐架验收,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后,由补贴对象签字盖章(或手印),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提出验收意见。补贴对象和生产企业必须积极配合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组织的补贴机具验收,否则经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取消购机者补贴资格。
(四)补贴资金支付。补贴资金实行“一卡通(一折通)”支付。县级农机部门根据登记核实汇总表,提出补贴资金支付意见,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连同购置登记核实表一份(原件)报同级财政部门并对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农机部门提供的支付意见,对登记核实汇总表上的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核后,在1个月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县级承办金融机构,同时将农机补贴核实结果表分别抄送县级承办金融机构及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会同承办金融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将省级补贴资金拨付至购机对象法人账户。各省辖市要及时汇总所辖县区登记核实汇总表,一式两份原件,一份留本级建档备查,另一份于12月30日前报省农机局(省直管县(市)直接报送)。
(五)加强部门合作。县级农机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下,做好方案制定、购机对象审定等工作,并动态关注产品质量、价格、服务,对出现的情况及时处置,并报省农机局调整完善。
六、工作措施
各地要严格按照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河南省财政厅印发的《河南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要求,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积极引导,科学调控,规范操作,严肃纪律,加强监管确保农用航空器补贴工作顺利实施,为农业发展做出新贡献。